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权。被执行人青岛美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希权诉青岛美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5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他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