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301-1号

邹灵芝与郭洪涛、郭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灵芝,郭洪涛,郭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邹灵芝。被执行人郭洪涛。被执行人郭秀。本院在执行邹灵芝诉郭洪涛、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