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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4898号

马保华与李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898号原告马保华,男,1964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庆,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红,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春晓,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马保华与被告李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保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