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898号原告马保华,男,1964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庆,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红,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春晓,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马保华与被告李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保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