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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842-1号

淄博瑞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王兵、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瑞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兵,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8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瑞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桓路4号百盛沿街营业房B段4-18。被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9号。本院在执行淄博瑞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王兵、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8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