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22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男,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张素宝,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宝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士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