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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张执字第265-1号

于梅与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梅,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于梅。被执行人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梅诉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6945.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