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于梅。被执行人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梅诉淄博惠尔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6945.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