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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化州市天地无限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化州市天地无限酒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温建良,均是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天地无限酒吧,经营者将一文,住所地: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化州市天地无限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0元,多收的受理费425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庞健军

审判员  黎湛红

审判员  徐金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许增海

书记员  张淑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