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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28号

申请人马庚甲与被执行人马甲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庚甲,马甲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马庚甲,女,东乡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马甲丙,男,文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尚文

审判员  马成明

审判员  乔长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包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