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马庚甲,女,东乡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马甲丙,男,文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尚文
审判员 马成明
审判员 乔长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包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