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陈苏新。被执行人李昕。申请执行人陈苏新与被执行人李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邗商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判决:陈苏新给付李昕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李昕给付陈苏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现金10万元;李昕开具75万元的租金发票交付陈苏新。上述条款中确定的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苏新向本院提出李昕应支付陈苏新为其垫款为55名员工发放补偿金191200元,并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暂缓执行。经执行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一案的诉讼结果,以便更好地化解双方的纠纷,同时也节约审判资源,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扬邗商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方绪萍
审判员 刁安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慧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