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皇自领,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郑州誉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7号楼20层295号。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坡刘村。法定代表人马丽,公司总经理。皇自领与郑州誉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郑州誉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皇自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誉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皇自领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14234元(本金、利息等共11423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5年1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1.7%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4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云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