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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82号

江霞与徐璜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霞,徐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江霞,无业。被执行人徐璜辉,无业。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璜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璜辉存款5501.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