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江霞,无业。被执行人徐璜辉,无业。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璜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璜辉存款5501.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