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秦���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丽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曹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被告人宋某介绍,被告人焦振宇(于2015年12月3日死亡,本案所涉被告人焦振宇的犯罪已终止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以人民币300元在价格卖给宋某在朋友冰毒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同案犯被告人焦振宇的供述、物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宋某能够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
人民陪审员 孙 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