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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保字第14号

于某某、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户。被申请人彭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7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户。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某某两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某某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朝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彭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中华某某房产两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某某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