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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20号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张家旭、蔡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张家旭,蔡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汽车文化名城C-2区。

负责人:王振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旭。

被告:蔡丽娜。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张家旭、蔡立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宗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