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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字1638号

温怀龙与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怀龙,王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字1638号

原告:温怀龙,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治市武乡县。

委托代理人:马必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龙,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温怀龙与被告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温怀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怀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温怀龙负担。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