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字1638号
原告:温怀龙,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治市武乡县。
委托代理人:马必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龙,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温怀龙与被告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温怀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怀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温怀龙负担。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