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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10号

申请执行人崔美子与被执行人韩相春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美子,韩相春

裁判文书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崔美子,女,朝鲜族,住所地延吉市。被执行人韩相春,男,195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延边大学教师,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崔美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4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