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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61号

黄光英与禤艳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光英,禤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英,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禤艳玲,女,1960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光英与被执行人禤艳玲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禤艳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光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禤艳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超营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代理

审判员  唐上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