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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执恢字第0013号

郭宗伟与郭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宗伟,郭宗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议执恢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郭宗伟,农民。被执行人郭宗兴,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郭宗伟与被执行人郭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邳议民调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郭宗兴欠原告郭宗伟借款本息合计38000元,自201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7000元,至清偿为止。

被告郭宗成与被告郭宗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二被告任一期未按约给付,原告有权就未得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郭宗伟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经被法院另案冻结;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议执恢字第00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李锁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