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 游 与 被 告 葛 显 明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12号
原告:李游,男,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显明,男,住前郭县。
原告李游与被告葛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与被告葛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魏明远
代理
审判员 苗树举
人民陪审员 姜海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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