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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012号

原告李游与被告葛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游,葛显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 告 李 游 与 被 告 葛 显 明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12号

原告:李游,男,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显明,男,住前郭县。

原告李游与被告葛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与被告葛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魏明远

代理

审判员  苗树举

人民陪审员  姜海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