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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52号

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东华,彭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东华,女,被告彭建新,男,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东华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华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冬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