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东华,女,被告彭建新,男,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东华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华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冬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东华,女,被告彭建新,男,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东华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华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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