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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57号

王东亮与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亮,仇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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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王东亮,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吴同强,东海县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被告仇红梅,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王东亮与被告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亮的委托代理人吴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红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亮诉称,2015年3月22日,被告以买房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使用期限半年,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5分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仇红梅辩称,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是事实,但并非被答辩人诉状所述的10万元本金,实际只收到9.1万元。2015年3月22日,答辩人欲向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被答辩人提出利息(9000元)预先扣除,因为利率较低,答辩人遂同意预先扣除利息,出具10万元的借条给被答辩人。答辩人借款用途系买房,后因种种原因未用于买房,彼时股市红火,受人怂恿,投资股市,熟料后来投资遭遇股灾,损失惨重,致使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在此向被答辩人致歉。答辩人目前无偿还能力,请求分期偿还。答辩人虽然有固定工作,但是因为离婚后尚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每月工资所剩无几,除去必要的开支,每年大约能偿还1万元本息。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仇红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因买房需要,今借王东亮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1.5分,定于2015年9月22日归还本息。借款人:仇红梅2015.3.221358528809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仇红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仇红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仇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亮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吴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