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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67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阮文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阮文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67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6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阮文鸿,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阮文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阮文鸿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阮文鸿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8,202.04元、利息人民币8,520.1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247.15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4,761.99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文鸿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文鸿名下牌号为沪LEXX**凯宴牌小型轿车一辆,目前上述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