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文,该单位经理。被告陈实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陈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友仁 来源:
(2015)谷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文,该单位经理。被告陈实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陈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友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