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执字第941号

淄博庄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东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庄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乐山市东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庄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B座16楼。被执行人乐山市东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大道中段37号。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65号。本院在执行淄博庄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乐山市东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法执字第9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