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单明飞,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王令强,男,约45岁,汉族,住浚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明飞与被告王令强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明飞以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明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单明飞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