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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9号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9号

原告:汪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

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