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9号
原告:汪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
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祥峰 关注公众号“”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79号
原告:汪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
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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