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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6421号

周敬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6421号被执行人周敬文,女,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敬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敬文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即时履行本院(2015)合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敬文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在周敬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侦查阶段,其名下储蓄于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广场支行62×××60帐户中162552.98元已被冻结,本院(2015)合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该存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敬文储蓄于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广场支行62×××60帐户中162552.9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浦县支行,帐号:61×××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裕库

审判员  梁海东

审判员  莫武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