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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105-2号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郑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张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