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93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93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菊人,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菊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菊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31.03元、利息14855.72元、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169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329.68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菊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北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权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