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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1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蟒川乡。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余额不足,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红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