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529号
原告:乔多伟,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荣,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共沈阳市委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赵志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陈雨潭,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多伟诉被告赵志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金京玉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付冬梅(主审),
人民陪审员李庆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多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被告赵志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雨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租地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包期23年的土地8亩,租赁给被告赵志俊使用,租金为每年20万元,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起至该地被动迁时止,动迁时地上物归被告赵志俊所有。该协议不但原、被告签名捺印,还有本村德高望重的村民高尚坤、刘巍、奚宗利三名中间人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2012年5月1日,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2年的土地租金20万元,2013年5月1日被告又通过中间人高尚坤向原告支付2013年土地租金20万元。被告自动履行协议两年。2014年5月1日,被告没有主动给付土地租金,原告通过中间人向被告催要,被告一再推托。2015年5月1日,被告又开始欠第二年的土地租金,原告亲自通过中间人向被告催要,被告还是推托。被告共拖欠2014、2015年二年的土地租金40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给付2014、2015年土地租金40万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2014、2015年土地租金40万元的滞纳金,标准按民间借贷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即4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无义务支付原告租金,因双方签署的租地协议书属无效协议;2、被告无义务支付原告2014、2015年两年40万元租金的滞纳金,因双方是合同纠纷,《合同法》未有约定滞纳金条款,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2014年4月23日,涉案土地已动迁,评估公司已进行评估。随后,原告在我砌的院墙内又自行搭建羊棚,进行养羊;4、原告所述其向我催要租金不属实,且我已于2014年4月23日通知原告,涉案土地已动迁。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于洪区造化村土地6.8亩。其姐姐乔淑菊承包土地2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地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家庭及其姐姐承包的土地8亩租赁给被告,每年租金20万元。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起到动迁为止,地上物归赵志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交纳了2012、2013年两年的土地租金共计40万元。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猪舍。另查明:造化村委会自2011年6月开始进行村屯改造,政府决定对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地块儿进行征收。2014年4月28日,原告妻子杨阳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湾新兴产业经济区管委会造化土地征收局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对被告承建的猪舍、砖墙、水泥地面、化粪池、大门,给予被告补偿款共计614,359元。
原告因要求被告交纳2014、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用与被告协商未果,来院诉讼。再查明:因被告自2014年开始不再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自述其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养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租地协议书》等,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告知书》、造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在原告处承包土地8亩,并交纳了2012、2013两年的土地承包费用。后因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已于2014年4月28日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湾新兴产业经济区管委会造化土地征收局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致该案所涉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合同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多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乔多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京玉
审 判 员 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庆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