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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832号

宋扬成与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扬成,董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832号

原告:宋扬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

被告:董健,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扬成与被告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扬成负担。

审判员  孔祥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