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832号
原告:宋扬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
被告:董健,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扬成与被告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扬成负担。
审判员 孔祥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