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涟源市。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系个体工商户,驻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车站路蔡家塘。经营者梁建华,居民。被执行人梁建华,居民。被执行人梁多桂(梁建华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梁建华、梁多桂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97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0504.48元、罚息140089.19元,并从2015年8月3日起,对借款本金2609712元按年利率15.6825%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梁建华、梁多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置被执行人梁建华名下的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张家冲村、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涟房权证2008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四处房产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4、本案受理费32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80元,由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负担;5、负担申请执行费2850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合适资产,被执行人梁建华、梁多桂民间融资较多,不知下落,处置抵押房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故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涟源市隆鑫机械厂、梁建华、梁多桂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