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政,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被
申请执行人:姚连柱,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李永政与姚连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