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569号

杨子礼与罗强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罗强捷,杨子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强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礼。

上诉人罗强捷因与被上诉人杨子礼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罗强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所以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位于惠东,因此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敏

审判员 XX锋

审判员 刘艳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