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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564-1号

山东某家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某家电有限公司,山东某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564-1号申请人山东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某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望岳路以东、福兴大街以南。法定代表人赵兴岩,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玉庆,任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某家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