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桑卫民,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袁凤、刘双,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卫民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卫民于2015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卫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桑卫民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