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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78第1180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学理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理,马保旺,张允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78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龙山小区2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3578-X。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学理,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马保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允生,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学理、张允生、马保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学理、张允生、马保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59146.65元、利息23548.9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本金59146.65元、利息23548.9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79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广荣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