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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162号

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7181922-4,法定代表人倪永生。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小勇,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系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朱学勇,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袁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