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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张执字第1804-1号

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淄博市临淄区皇城乡综合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张执字第180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皇城乡综合养殖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科技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淄博市临淄区皇城乡综合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7121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1997)张执字第18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