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香。被执行人周志生。被执行人杨岳玲。被执行人周艺洁。被执行人周怡彤。被执行人张贵君。李秀香申请执行周志生、杨岳玲、周艺洁、周怡彤、张贵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香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2169号(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