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覃庆国,男,1980年7月2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唐重生,男,1980年7月2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覃庆国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鱼民初(一)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灿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5500元,执行费58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重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覃庆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鱼民初(一)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重生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盛美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