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潘柔颖,女,1977年10月0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韦昆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范娜,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柔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昆成、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正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