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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798号

潘柔颖与韦昆成、范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柔颖,韦昆成,范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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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潘柔颖,女,1977年10月0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韦昆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范娜,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柔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昆成、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正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