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明,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被执行人黄平,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广西金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西路黄金局西面。法定代表人黄平。申请执行人高建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平、广西金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平、广西金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黄平有小车二辆,但已被另案查封。通过调查其所在的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现被执行人黄平在原居住地无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和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0473元(含诉讼费3473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黎明
审 判 员 杨树恒
代理
审判员 覃子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航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