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柘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备,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0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代理检察员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备酒后驾驶豫N×××××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黄山路与春水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备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4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