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邹和平,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卢桂章,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原告邹和平与被告卢桂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小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和平诉称:被告承包了流源村“名品超市”后面的“祥和世家”的工程,并将其中2号楼和6号楼的木工工程交给原告承包。
原告完工后,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22000元,并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承诺7月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卢桂章辩称,欠款是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目前我的工程款尚没有结算到,一结算到就立马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流源村“名品超市”后面的“祥和世家”的工程,并将其中2号楼和6号楼的木工工程交给原告承包。
原告完工后,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22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邹和平在祥和世家做6#2#楼二次结构木工工资贰万贰仟元正。立据人卢桂章2015年2月18日,2015年7月付清”。自立下欠条以后,被告分文未支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承包工程,被告亦应如期支付工程款至原告。“祥和世家”的2号楼和6号楼的木工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2000元,由被告卢桂章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卢桂章亦对该欠条表示认可,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桂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2000元给原告邹和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卢桂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帐号:02×××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汪小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江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