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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481号

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海军,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刚,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刚追偿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刚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