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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0172号之一

霍明与陈冬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明,陈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明,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冬,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闵执字第1017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冬名下房产一处。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冬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