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执字第00388-2号

李高举申请执行张建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举,张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388-2号申请执行人李高举,男,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张建兵,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高举申请执行张建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判员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