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2748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7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何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乔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1月4日,被告何某某在原告处以赊销的方式购买苹果手机一台,话费1200元,共计92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约定20天后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款8000元、话费12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一支、发票三支。证明2012年11月4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证实欠付原告手机款8000元、话费1200元,共计9200元,承诺20天后付款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4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条载明:“2012年11月4日何某某(半狮),苹果5代×1台=8000元,20天付款,话费1200元,共9200元,何某某”。出具欠条后,被告何某某再未向原告支付过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何某某欠付原告手机款、话费9200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手机款、话费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乔 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柴文霞 更多数据: